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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全文及局部修订)

表7.3.2 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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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建筑出入口、阳台应设照明设施。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有条件时,每个居室的门外可增设局部照明。

7.3.4 居室至居室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应设嵌装脚灯,居室的顶灯、长过道的照明宜采用双控开关两地控制。

7.3.5 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7.3.6 电源插座应结合建筑家具布置设置,并应满足主要家用电器和安全报警装置的使用要求。居室床头、盥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洗衣机应设置电源插座。

7.3.7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室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0m~0.80m;供老年人使用的电炊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90m~1.10m。

7.3.8 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并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7.3.9 每个生活单元应设单元配电箱,照料单元的居室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3.10 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医疗服务用房和带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 医疗服务用房宜设防静电接地。

7.3.11 供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均应选用高效节能产品。

7.4 智能化系统

7.4.1 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

  2.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厅和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设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

  3. 宜设无线局域网络全覆盖设施。

7.4.2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各出入口、走廊,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安全监控设施。

  2. 建筑首层宜设入侵报警装置。

  3.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均应设紧急呼叫装置,且应保障老年人方便触及。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4. 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宜设门禁系统。

7.4.3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以及康复与医疗用房宜设温度监测及调控系统,并宜在各用房内单独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