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专门要求
6.1 无障碍设计
6.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及建筑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6.1.2 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均应满足轮椅进入的要求,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且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6.1.3 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交通空间,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连接,且坡度不应大于1/12。当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0.10m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台阶。
6.1.4 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连续扶手。
6.1.5 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设施,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的洁具。
6.1.6 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等级及防滑安全程度应符合表6.1.6-1和表6.1.6-2的规定。
表6.1.6-1 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注:Aw、Bw分别表示潮湿地面防滑安全程度为高级、中高级。
表6.1.6-2 室内干态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注:Ad、Bd分别表示干态地面防滑安全程度为高级、中高级。
6.2 室内装修
6.2.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室内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结合,实行一体化设计。
6.2.2 室内装修应考虑康复辅助器具的收纳、使用空间,并预留所需建筑设备的条件。
6.2.3 室内装饰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6.2.4 室内部品与家具布置应安全稳固,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和使用需求。
6.2.5 室内色彩应有利于营造温馨、宜居的环境氛围,宜以暖色调为主。
6.2.6 标识设置应系统、连续、科学合理,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且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3 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6.3.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人员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3.2 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3.3 向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开启的门不应阻碍交通。
6.3.4 老年人用房的厅、廊、房间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措施。
6.3.5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满足安全疏散需求的缓冲空间。
6.3.6 全部老年人用房与救护车辆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紧急送医需求。紧急送医通道的设置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的要求,且应连续、便捷、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