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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全文及局部修订)

6.3.7 老年人的居室门、居室卫生间门、公用卫生间厕位门、盥洗室门、浴室门等,均应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及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把手,且宜设应急观察装置。

6.4 卫生控制

6.4.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的设计应便于保持清洁、卫生,空间布局应有利于防止传染病传播。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6.4.2 建筑及场地内的物品运送应洁污分流,且运送垃圾废物、换洗被服等污物的流线不应穿越食品存放、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

6.4.3 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用房应设置专门的收集、洗涤、消毒设施,且有医疗废物运送路线的规划。

6.4.4 遗体运出的路径不宜穿越老年人日常活动区域。

6.5 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6.5.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

6.5.2 当供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6.5.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表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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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房间与走廊之间的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表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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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Ⅰ类房间——居室、休息室;

  • Ⅱ类房间——单元起居厅、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卫生间、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

  • Ⅲ类房间——设备用房、洗衣房、电梯间及井道等。

6.5.6 居室、休息室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65dB。

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表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混响时间(倍频程)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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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声环境设计宜利用自然声创造良好的整体环境,并利用环境声景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与排水8

7.1.1 老年人照料设施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但不应进入建筑内老年人可触及的生活区域。

7.1.2 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需求,且最低配水点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水压力大于0.35MPa的配水横管应设减压措施。

7.1.3 建筑宜供应热水,并宜采取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储水温度不宜低于60℃,热水配水点水温宜为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宜采用恒温阀或恒温龙头,明装热水管道应设有保温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热泵或太阳能等非传统热源制备生活热水,并宜配有辅助加热设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防过热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