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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实施意见》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从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设施建设等六个方面制定27条具体举措,推进建成具有青岛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要求,加快建成具有青岛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各区(市)清单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市级清单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老年人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市民政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健全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制度。健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托养,按规定给予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以经济困难失能等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委托服务制度。重点关注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探访关爱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智慧化安全关怀服务。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支持取得相关资质的养老服务组织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老年人优待制度。按规定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公共文化设施、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使用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设施,落实就医便利服务、法律诉讼服务等优待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制度。(市民政局牵头,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