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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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ihuyangl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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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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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积极应对当前养老机构与老年人之间服务纠纷增多问题,推进矛盾纠纷及时高效化解,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养老机构合法权益和正常服务秩序,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有力保障,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养老机构内部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人文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及培训,从源头上消除服务安全风险,最大限度预防纠纷发生。在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事先充分告知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的基础上,养老机构应当做好入院评估工作,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养老机构应当全面推行服务协议制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可以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风险告知书,提示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和相应的处置措施,但不得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老年人责任、限制老年人主要权利,或者排除老年人主要权利。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在老年人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资料,依法保护老年人隐私权不受侵害。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等原始资料。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老年人基本情况、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风险告知书、服务协议、护理日志、健康档案等资料。养老机构应当做好护理日志记录,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老年人照料护理、服用药物等有关事项,因抢救急危重症老年人,未能及时记录护理日志的,应当在事后及时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预防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