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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原文

,养老机构可以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借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改进风险管理措施。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
        
发生服务纠纷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处理:1.老年人受伤的,应当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2.告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服务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3.在老年人的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资料封存之日起超过3年未提出解决纠纷要求,或者服务纠纷已经解决的,养老机构可以自行启封。4.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5.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死亡的,依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基于突发事件引发的服务纠纷,养老机构应当先行妥善安置老年人。

        
三、引导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对责任明确、当事人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服务纠纷,可以协商解决。鼓励养老机构成立由入住老年人和代理人代表组成的院民委员会,参与纠纷调解。协商解决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协商一般应当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养老机构可以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参与协商。老年人家属人数较多或者纠纷涉及老年人人数较多的,可以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双方经协商,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之间就和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运用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服务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依法主动调解,防止矛盾激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