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纠纷化解需要,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养老服务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探索开展服务纠纷行政调解,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服务纠纷,民政部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通过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促进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五、依法裁判服务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立案或者恢复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服务纠纷案件时,要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平等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合法权利;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根据服务协议、老年人特殊生理特点,以及养老机构履行服务协议和管理职责等客观情况,依法确定各方责任。对养老机构已经依法履行服务协议和管理职责,符合服务标准的,依法裁判养老机构减轻或免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做好裁判文书释疑工作,发挥释法说理功能,体现法理情相协调。
六、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服务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老年人家属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围堵、在养老机构内外非法聚集、停放遗体、拉挂横幅、聚众闹事等扰乱正常服务秩序,侵犯养老机构和其他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出警,并视情况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养老机构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老年人家属、其他人员和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