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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 文 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健全完善本地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民 政 部
2025年6月26日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提高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对处置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政府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事件分类分级
2.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养老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2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3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3.1部级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民政部建立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协调指导地方民政部门按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2地方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专家组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其他支持,必要时参加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