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构简介,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近三年所获荣誉和奖项;
3.养老机构服务制度/标准体系建设相关文件,其中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三大子体系及岗位手册等。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定委员会依照申请条件,对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受理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养老机构补正材料。
第十二条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接到评定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一、二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对申请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
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接到初审意见后,适时组织对申请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星级评定工作采取星级评定专家工作组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
专家工作组由市、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分别从本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至少包括养老服务、标准化、安全管理等三个领域的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具体程序如下:
1.召开评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机构负责人、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内容:
(1)专家组介绍评审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2)申请单位向评审专家组介绍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制度/标准体系建立、实施、自我评价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现场检查。对标准体系文件和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文件阅审
专家组应依照评定依据,对机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阅审。
a.机构制度/标准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制度汇编、标准体系文件汇编和标准汇编);
b.近一年内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检测报告,涉及机构运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c.机构组织资质及管理相关文件。
(2)运行项目检查
a.依据检查细则,填写评定汇总表,对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
b.根据现场审验结果,对存有疑问的问题与机构相应人员进行沟通,形成共识。
c.经专家组全体讨论后,依据评定汇总表得出结论性意见,形成评审结果并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