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审议。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星级评定结果。参加会员人数达到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的,会议方可召开;获得过半数的成员同意的,星级评定结果有效。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应邀请民政部门旁听督导,邀请利益相关方及行业会员代表列席监督,具体会议规则另行拟定。
第十七条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将评定结果报市民政局。
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并颁发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星级评定工作完成后,各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将评审材料整理成册并存档备查,内容包括:
1.《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
2.机构自我评价报告;
3.专家评分表和验收报告;
4.专家组名单;
5.评审意见;
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星级评定:
(一)三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三年内发生欺老虐老行为;
(三)评审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审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星级评定工作行为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每年至少集中审议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在星级资格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提出复评或申请高一等级评定。获得星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取得星级资格满一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
申请高一等级评定和复评,依照首次申请星级评定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参加复评或未提出参加高一等级评定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星级资格自动失效,原星级标志牌由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回。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因发生死亡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