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以上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等情形被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取消星级资格,由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回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被取消星级资格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专家须遵守利害相关方回避原则,不得参加本单位、本人提供咨询服务或与参与评定机构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评审活动公正性原则、保密原则的星级评定委员会专家予以除名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对获得星级资质的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随机抽查,对发现不符合认定星级标准或出现违规现象的星级养老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取消其星级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