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我们起草了《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0年10月26日(星期一)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0日
联系电话:010—65395963
传真:010—65395964
邮箱:liangdongping@mzj.beijing.gov.cn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建设运营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驿站在完成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大基本服务功能基础上,可拓展开展市场化的养老服务,满足社会上普通老年群体个性化、市场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驿站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服务、应急救援和巡视探访等服务。
第三条驿站建设应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
对于无驿站的城乡社区,街道(乡镇)在不能无偿提供设施的情况下,应主动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或设施建设驿站,或者是通过给予租金补贴的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驿站。租金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市场行情,按照300平米建筑面积给予补贴,小于300平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列支。
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建设的驿站,严禁街道(乡镇)变相向驿站收取保证金、租金、赞助费等费用。
第四条各区民政局应指导街道(乡镇)与属地养老照料中心、驿站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功能分工、权利义务、委托运营年限,细化驿站的服务职责和考核办法,推进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
驿站委托运营期限原则上应为3年。
第二章驿站运营主体
第五条驿站的运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属地养老照料中心的法人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