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2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全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新格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明确监管对象和内容
(一)明确监管对象和内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在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评估机构、养老服务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运营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收费管理、财政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综合监管。
二、突出抓好质量安全监管
(二)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各盟市民政部门每年要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本地区养老服务机构至少开展1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医疗质量、卫生防疫、运营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整改消除。民政部门要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消防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完善内部员工管理制度,制定员工守则。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全面落实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发生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加强评价培训组织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机构的监管。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证书发放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评价质量和效果,防止出现乱评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