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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第七章 老年人教育服务

第八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扶持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学习教育、文体娱乐、紧急救援、安宁疗护、健康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投入,推动养老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