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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并可以将利用率较低的医院转型为提供养老、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或者在养老机构内开办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养生保健等健康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康养产业发展,鼓励开发以大健康产业为核心,集医疗、健康、养生、养老、教育、休闲、旅游等功能为一体的康养项目,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多种类型的老年人体育组织,推进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建设和使用,加强针对老年人的非医疗健康干预,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中医医疗、康复和护理资源,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支持中医药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推动中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

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健康服务与管理、老年医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护理、社会工作、老年学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费补贴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安排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