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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多15天,工资福利照发!贵州新规鼓励给职工陪护假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养老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广告、产品用品、食品药品等的监督管理和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涉嫌借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按照规定移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七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相关信用信息应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将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惩戒。

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检查。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养老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八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养老服务违法行为,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其他负有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养老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投诉举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