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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多15天,工资福利照发!贵州新规鼓励给职工陪护假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民政部门应当支持中医院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养生等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也可以直接到养老机构开展治未病、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咨询和调理服务。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立中医院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民政部门以及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七条 鼓励各地依托气候、森林、温泉、民族医药、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等特色资源,开发健康养老、避暑养老、旅游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等为核心内容的地方特色品牌康养项目。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利用本地优势资源,引进国内外知名康养产业市场主体落户,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康养市场主体发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探索建立与避暑、旅居老年人等主要客源地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为避暑、旅居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依法将集体经济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组织和社区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第六十二条 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在养老服务组织、医疗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

支持培训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健康护理、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对在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连续达到5年以上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入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回馈激励机制。

志愿者可以通过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记录为老年

人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时间,并根据志愿服务活动时间优先享受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