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完善综合监管机制。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推广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和机构信息公开。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和运营秩序等监管;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逐步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标准规范引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加强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的意识和能力。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可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等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加大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预防宣传、稳妥处置、依法打击等工作力度。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
3.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推动标准贯彻实施,开展养老机构国家标准等级评定。全省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全部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所有养老机构全部达到国家一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占比30%以上。
4.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开展无证无照经营养老机构排查整治,大力推动安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开展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对于农村福利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对于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推进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支持各类院校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设立老年医学、老年护理、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服务与管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深化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开展职业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大力推进“互联网+养老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