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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医疗、餐饮、家政、出行等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需求和供给的信息对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费用代缴等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探访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对城乡社区和农村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在社区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者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高质量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餐饮家政、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调查、登记本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收集、反映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

  调查、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时应当保护老年人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服务。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全部用于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