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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未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协议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三)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和社会依托社区为城乡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助餐、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养老服务。

  (五)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七)安宁疗护,是指为疾病终末期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护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