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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向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收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社会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科学配备护理人员。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收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老年人。

  第五章 医养结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协议合作,为收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设立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