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八十四号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安宁疗护、紧急救援和文体娱乐等服务。
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聚合现代经济发展要素,健全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范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及落实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