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与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障和医养结合等服务。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引导等便利,设置专门窗口或者优先窗口等绿色通道,全过程实施助老服务。
支持建设老年医院,提供综合、专业的就医服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门诊、老年医学科和安宁疗护科。支持建设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和安宁疗护机构等。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老年人家中或者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家庭病床,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提升医保支付标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开展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并按规定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知障碍干预、意外伤害预防、心理健康与关怀等健康促进活动。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健康教育等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免费接种流感、肺炎等疫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康养产业发展,依托生态资源优势,鼓励开发以大健康产业为核心,集医疗、健康、养生、养老、教育、休闲、旅游等功能为一体的康养项目,探索旅居养老、分时度假养老等新业态,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