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运营补贴支持。经备案并建设评估合格的区域型嵌入式机构,自评估合格后下月起享受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补贴,“入托”床位比照现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享受床位运营补贴。其中,社会化运营补贴采取“分档补贴”方式,以区为单位总体平衡,评估为“优秀”等级的占区评估合格总数的30%,补贴为12万元;评估为“良好”等级的占区评估合格总数的40%,补贴为9万元;评估为“一般”等级的占区评估合格总数的30%,补贴为6万元;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补贴。三年(36个月)后,社会化运营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择一享受。养老机构(照料中心)转型的嵌入式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13. 保费补贴支持。将嵌入式机构床位纳入我市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范围。参照养老机构床位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每张托老床位、家庭养老床位和日间照料床位保费比例分别按100%、100%和70%计算。
14. 公共服务支持。嵌入式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嵌入式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微企业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5. 家庭养老床位补贴支持。嵌入式机构所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的补贴标准和扶持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长效使用
16. 鼓励连锁运营。运营模式可采取单一、连锁、联营等多种方式,鼓励品牌化的嵌入式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连锁化运营。
17. 放开机构主体。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开放举办、运营主体。举办主体可为街道(乡镇)、居(村)或区民政局,也可为社会力量(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运营主体应为社会力量(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
18. 支持多点执业。营利性的嵌入式机构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增设点位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多址信息,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非营利性的嵌入式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多家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19. 规范协议管理。嵌入式机构由街道(乡镇)、居(村)或区民政局与运营主体签订运营协议,明确权责义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运营委托或招标应参照《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津民规〔2022〕3号)执行。
20. 实施备案管理。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嵌入式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嵌入式机构建设初期,区民政局应加强指导。建成后,其举办主体应向区民政局填报《嵌入式机构评估验收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材料。
21. 鼓励康养服务。推动嵌入式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指导嵌入式机构开展医养康养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嵌入式机构内设医务室。鼓励符合条件的嵌入式机构按程序纳入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