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建后总面积750(含)平方米以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扩建后总面积在750至1000平方米之间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5万元;
扩建后总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因各种原因调整点位或更换建设主体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但每个街道(乡镇)建设补贴累计不超过80万元。新增区域型嵌入式机构建成后,经评估合格的,拨付50%建设补贴;运营1年后,经运营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50%建设补贴。
■ 运营补贴支持。
经备案并建设评估合格的区域型嵌入式机构,自评估合格后下月起享受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补贴,“入托”床位比照现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享受床位运营补贴。其中——
社会化运营补贴采取“分档补贴”方式,以区为单位总体平衡,评估为“优秀”等级的占区评估合格总数的30%,补贴为12万元;
评估为“良好”等级的占区评估合格总数的40%,补贴为9万元;
评估为“一般”等级的占区评估合格总数的30%,补贴为6万元;
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补贴。
三年(36个月)后,社会化运营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择一享受。养老机构(照料中心)转型的嵌入式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 保费补贴支持。
将嵌入式机构床位纳入我市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范围。参照养老机构床位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每张托老床位、家庭养老床位和日间照料床位保费比例分别按100%、100%和70%计算。
■ 公共服务支持。
嵌入式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嵌入式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微企业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 家庭养老床位补贴支持。
嵌入式机构所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的补贴标准和扶持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

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深化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建管扶用”23条措施
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嵌入式机构”)是指充分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建设,主要为社区内和周边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居家入户等综合性养老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或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构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在市级相关部门支持下,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津民发〔2021〕29号),定义了嵌入式机构的分类规模,规范了“三区一平台”的基本设置,推出了“三入四嵌一床位”的服务功能,探索了一批试点。本措施适用于街道(乡镇)区域型嵌入式机构,社区型嵌入式机构相关扶持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