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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发布23条举措,深化“嵌入式”养老服务!

一、推进建设

1. 加强规划用地。对于需要新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嵌入式机构”)的,各区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充分结合规划和养老用地需求,对养老用地进行合理安排,应保尽保。非营利性嵌入式机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单独供应的营利性嵌入式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嵌入式机构的,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其中,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嵌入式养老机构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用于建设营利性嵌入式机构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款。嵌入式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2. 拓宽用地兼容性。按照《天津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社区公益性设施,新增嵌入式机构增加的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3. 完善社区配套。各区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要求,指导、督促和检查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保障,确保新、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嵌入式机构。加强常态化督查,确保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加强闲置资源的区级统筹利用,支持街道(乡镇)将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等存量资源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嵌入式机构。

4. 拓宽建设渠道。按照“社会力量新建一批、闲置资源改建一批、小区配套配建一批、养老机构(照料中心)转型一批”的思路,分类推进嵌入式机构建设。对于区域型嵌入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闲置资源改建、小区配套配建;对于街道(乡镇)辖区内无设施资源可用的,可由养老机构(照料中心)转型,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民政局书面同意,必要时报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管理

5. 完善基本设置。嵌入式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或由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连锁运营。嵌入式机构原则上坚持独体模式(同一建筑、单独对外出入口,或同一地址、独门独院,且与其它非养老服务场所无共用面积);确因面积不够的,可采取组团模式(各功能区不能多于2处,且功能区之间直线距离不得大于300米)。嵌入式机构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高层建筑物底层,二层以上应设有电梯,不得设置在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