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对不特定养老机构或者养老机构的不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基于日常检查、个案检查等发现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以及安全风险防范需要,对不特定养老机构进行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基于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线索,对特定养老机构进行的检查。
第九条 日常检查原则上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等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
采用联合检查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实施日常检查,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
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检查比例、频次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应当根据养老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采取双随机抽查或者全覆盖检查的方式。
实施专项检查,民政部门应当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采取联合检查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专项检查方案。
第十二条 发现养老机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后,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实施个案检查;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在线视频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启动实施。
个案检查经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实施。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的,民政部门应当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检查,民政部门应当确定检查人员。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的,应当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采用联合检查的,检查人员由各部门依法确定。
根据检查需要,民政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性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