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进行行政检查;
(二)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接受养老机构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
(四)泄露在检查中了解到的养老机构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五)向被检查养老机构收取检查费用;
(六)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侵害养老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为检查人员行政检查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加强和规范行政检查为抓手
不断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解读《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的一种类型,是基层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最常用的方式,对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合规运营、及时发现养老机构违法违规风险隐患发挥重要作用。行政检查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影响老百姓对政府部门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直接关乎政府公信力,直接体现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指示,促进行政检查规范透明运行,2022年10月31日民政部印发了《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及配套文书(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书),对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作出专门规定。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进行了有效规范。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要求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办法》及配套文书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行“三项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