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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
二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养老服务领域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从简政放权赋能,清理审批事项,到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再到优化公共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等,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助力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但在一些地方一定程度存在多头重复检查、运动式检查、一刀切执法等问题,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办法》及配套文书为破解这一问题,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改善养老服务营商环境提供了解决方案。
三是补齐行政执法制度短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民政部门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通过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对养老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现有法律框架下,关于行政检查的已有规定散见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中,缺少统一、明确的要求,需要出台一个文件,对行政检查全流程进行规范和调整。同时,近年来民政部门推进行政检查工作中,积极探索、守正创新,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也需要出台一个文件,把这些务实管用的经验做法用制度固定下来。《办法》及配套文书的出台弥补了行政检查程序性规定的缺失,理顺了检查程序,明确了全流程规则,为基层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提供了规范指引,为民政部门制发检查文书提供了参考式样,实现了行政检查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提升了养老服务领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政策内容

《办法》共分5章41条,聚焦行政检查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重点细化了检查类型、明确了检查各环节要求、强化了对检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主要有六方面内容:
(一)明确行政检查定义
《办法》规定了行政检查的定义,明确了行政检查是民政部门依法管理养老机构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对养老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进行查看、了解,并指导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检查的定义将其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其他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二)细化行政检查类别
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目的、任务来源不同,将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针对的是不特定养老机构;个案检查针对的是特定养老机构。日常检查是常态化检查、专项检查是对普遍性突出性问题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问题线索有针对性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