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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加快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依据相关标准组织开展,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评审、复评、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证书、牌匾发放等工作。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负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一、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审、复评、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以及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初审。

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2.近三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

3.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机构,须按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结合北京市1-2星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制度文本(范本),建立适用本机构的标准或制度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机构,须按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第八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重点将服务质量、安全、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和制度建设作为必要条件,并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入住率、绿化率作为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在申报星级评定前应先行自评,依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第十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