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
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
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
3.2.2 (取消该条)
3.2.3 (取消该条)
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
项目名称 | 配建要求 | 配建指标 |
建筑面积(m2/床) | 用地面积(m2/床) |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 | (1)宜临近医疗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2)建设规模不宜少于20床 | ≥35 | 18~44 |
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
2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