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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

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

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

3.2.2  (取消该条)

3.2.3  (取消该条)

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4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

项目名称

配建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m2/床)

用地面积(m2/床)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

1)宜临近医疗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2)建设规模不宜少于20

35

1844

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

2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