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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5.4  室外设施

5.4.1  室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安全需要,临水和临空的活动场所、踏步及坡道等设施,应设置安全护栏、扶手及照明设施

5.4.2  室外休憩设施宜设置在向阳避风处,并应设置遮阳、防雨设施

5.4.3  (取消该条)

5.4.4  (取消该条)

5.4.5  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结合老年人活动人数设置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应采取适老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