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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专题研究报告:对比美国、日本分析

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主要为大型国企央 企,而中小企业参与较少,覆盖率较低。截止 2019 年,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共 9.6 万家,覆盖企业占比不 到 0.25%,覆盖职工人数 2548 万人次,仅占当年在岗职工人数的 14.85%。2014 年后参与职工人数增长速度尤 为缓慢,年复合增长仅 2.13%,表明承担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增长空间已较为有限,主要因为:1)我国基本养 老保险雇主缴费过高,企业无力建立企业年金。例如,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缴费率 28%,企业负担 20%,且还必须负担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而日本厚生年金缴费率为 18.3%,企业和员工各一半,2)中小企 业渗透率过低因为较高的税负压制了企业年金缴费的空间。职业年金建立较晚,于 2014 年才正式推出。职业年 金由于强制性,覆盖率较高。截止 2020 年 4 月,职业年金参与人数已有 2970 万人,覆盖率达到 82%,预计未 来惠及人数有限。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缺陷限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减免税收或延期收税促进企业年 金的发展。国际上较为普遍的是 EET(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被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等采用。我国第二支柱也采取了 EET 的税收减免政策,但税收优惠不公平以及力度不够一直是第二支柱发展缓慢 的重要原因。1)税收优惠不公平体现在缴费环节,个人缴费按工资基数(不超过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 3 倍的部 分)的 4%扣除,企业缴费按 5%扣除。但这却带来高收入人群税收优惠更高而低收入人群优惠较小。而日本则 是按定额上限扣除,较为公平,2)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缴费环节和领取环节。缴费:仅抵扣 4%,而美国可抵扣 25%。领取:尽管日本税制上也是以 EET 为表现形式,但实质上在给付环节上实施税前扣除政策,较高的扣除 额基本可以覆盖养老金收入。而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养老金领取环节是按 照工薪收入纳税,全额课税带来较高的税负。

3、第三支柱——弥补第一、二支柱的不足

养老保险迎来政策东风。第三支柱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养老产品。去年以来,国家 多次发声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建设。12 月 19 日国常会提出促进人身险“扩面提质”,尤其是将商业养老 保险纳入第三支柱加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