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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专题研究报告:对比美国、日本分析

税收优惠力度不大,且覆盖人群有限。在税收方面采用 EET 模式,规定 1、个人缴纳的保费按工资的 6%或 1000 元孰低原则在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扣除,2、领取收益按 25%免税,剩余 75%按 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7.5% 的实际税率)。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因购买和领取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生命阶段,边际税率差别较大,对投保人收入 有一定的优惠,但在我国试点以来并未有明显进展。截止 2020 年末,税延养老险共有 23 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 19 家公司出单,保费规模为 4.26 亿元,累计参保人数 4.88 万人,主要原因有 1)节税上限较低。每月 1000 元 的税前扣除相对较低,全年也就 12000 元,对高收入人群的激励有限,2)覆盖人群有限。仍有部分人群月收入 尚未达到个税起征点(2018 年 10 月起征点上调至 5000 元/月,纳税人数仅 6400 万人,占总人数的 4.6%),且 上亿自由职业者和低收入人群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法受益缴税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3)领取环节税率较高 (7.5%),这一税率对高收入人群有利,而对低收入人群缺乏吸引力(7000 元以下税率为 3%),4)优惠设计偏 离初衷,导致贫富差距扩大。低收入人群因不纳税,税延养老险对其无实质效果,而高收入人群税负较高,若参 与后将获得税前扣减福利,与低收入人群收入差距拉大,5)业务流程机制复杂。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投保流程需 进行税延抵扣,因此涉及到投保人、保险公司、银保信平台、当地税务局,以及投保人所在企业五个主体,6) 我国以间接税制为主,个税较低(2019 年仅占 6.6%),对推广税收递延政策不具优势。

除税延养老险之外,养老目标基金也是第三支柱发展方向。2018 年 2 月,证监会发布实施《养老目标证券投资 基金指引(试行)》,首次明确养老目标基金这一公募基金类别,并规定养老目标基金以 FOF 形式进行运作,采 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力争获得长期收益。我国养老目标基金以目标风险型为主, 即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稳健型”“平衡型”“激进型”等多种风险水平的产品。由于发展尚处于初期且不具有税收优惠,目前养老目标基金规 模仍然较小。截止 2020 年,我国公募市场共有养老目标基金 111 只,规模达到 526.9 亿元。其中目标日期基金 50 只,规模 137.4 亿元,目标风险基金 61 只,规模 389.5 亿元。持有期限来看,目标日期基金持有期以 3 年为 主,占比为 72%,其次是 5 年,占比 10.6%,1 年期仅占 15%。目标风险基金持有期限以 1 年期为主,规模占 比 95.4%,两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基金数分别为 1、15、2 只,占比分别为 0.6%、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