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专题研究报告:对比美国、日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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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护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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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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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我国,由于每月 1000 元的税前扣除上限相对较低,每年合计不超过 12000 元,对高收入人群的激励有 限,且仍有部分人群月收入尚未达到个税起征点,无法在缴税环节获得税收优惠。领取环节按实际税率 7.5%征 收,因此未来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完善。
加快建立惠及范围更广、更加公平合理的第三支柱养老机制。发达国家制定税延养老险优惠政策时,考虑尽可能多地覆盖包括无雇主、低收入人群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缩小税延养老险执行而导致 的收入差距。例如,美国传统和 Roth IRA 面向所有人群,全面覆盖了包括小企业员工和非雇员等未享受政府养 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的群体,体现税优公平性。同样,日本 NISA 也在 2017 年扩大受益范围至 19 岁以下的 未成年人,推出 Junior NISA,至此覆盖各年龄阶段所有人群。iDeCo 原本仅试用个体户以及无法领取企业年 金的雇员,近年来扩大至公务员、第二支柱企业雇员以及被扶养配偶。此外,也根据投保人收入水平、婚姻状 况、是否被雇主养老金覆盖以及通货膨胀等条件设置了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以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平性。 例如,对以单身申报但未被雇主养老金覆盖的人群不设置收入要求,而对同样单身但被雇主养老金覆盖人群收入设置 6.1 万美元上限。对已婚联合申报但未被雇主养老金覆盖的人群设置 18.4 万美元的上限。另外,税收优 惠限额的设置需提升个人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平衡政府的税收成本,可适时对扣除限额进行动态调整。例如美国 IRA 计划中缴费扣除限额随着通胀变化而及时更新。在我国,企业年金仅在央企和国企推行,职业年金则在机 关事业单位运行,绝大多数个体户以及中小企业职工养老计划较为缺失。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第三支柱需覆盖更多自由职业者、非雇员、低收入人群以及更多未纳税人群,必要时 可对其进行直接补贴。此外,我国也需要缩窄高收入人群获益额度,让更多低收入人群受益。例如高收入人群 税延金额随收入上升而递减,也可根据投保人收入、物价水平、投保其他产品情况控制高收入人群的税优程 度,以提升低收入人群购买的积极性。
打通三支柱账户间的转换促进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发展。中国养老三支柱账户相对独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由各地的社保经办负责,企业年金则由雇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受托人负责,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险则由以 产品方式存在于不同产品的发行方。而美国三支柱对接较为紧密。当雇员退休或工作变动时,IRA 能承接 401 (k)计划转移的资产,极大促进了第三支柱的发展。IRA 中最大的资金来源于第二支柱的转移,而直接缴费的 占比较小。截止 2019 年,IRA 流入资产达 4780 亿美元,占比达到 87%,直接缴纳的仅 690 亿美元。同时其 他类型 IRA 可转移至 Roth IRA。日本同样建立了账户可转移制度。日本政府 1967 年建立了企业年金联合会 (PFA),负责厚生年金基金(EPF)参保人因雇佣关系中断或转移时对积累的 EPF 资产的投资问题。2001 年 确定缴费型企业年金 DC 设立后,EPF 和适格年金可以转移到 DC,2002 年 DB 创立后,不仅 EPF 和适格年 金可转移至 DB,DB 也可转移至 EPF 或 DC。目前除了 DC 无法转移至 DB 外,其他的企业年金均实现了自由 转换。而在我国,雇员工作变动或退休后,企业年金账户可转移至设有年金的雇主,或仍留存在原雇主账户继 续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