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第三支柱是突破口
完善配套政策,尽快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由局部试点推广到全国。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明确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2018年,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并在上海等地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完善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应尽快向全国推广。

比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类似于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s)制度的养老金制度,即发展税收递延型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养老金。针对不同收入人群,采用税收递延、政府补贴等多种激励方式,提高个人参加第三支柱养老金计划的积极性。符合条件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可根据各自的特长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见表2)。
粤港澳大湾区建立一体化养老金机制
目前,粤港澳三地经济合作密切,人口流动频繁,但是三地养老金制度存在差异,不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借鉴欧盟建立统一养老金制度的经验,建立覆盖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体化养老金机制,提高经济一体化程度。
粤港澳现有人口结构存在优势,探索建立创新型、可转换的一体化养老金机制,有利于截留人口红利,积累长期资本,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开放型经济发展。
实现对养老金发展的统筹管理
实现养老金改革与金融改革的互动,旨在推动人口老龄化条件下的长期经济增长,可以称之为“长期资本战略”。
建议成立“国务院养老金发展改革办公室”,统筹养老金改革、金融改革、财税改革、资本市场建设等工作,对我国养老金改革、金融改革、财税改革以及资本市场改革进行整体设计和顶层设计。同时,组织研究《退休收入保障法》《养老金监管法》,适时成立“中国养老金监管委员会”(见表3)。

我国养老金改革与金融改革互动的
发展机遇
国际养老金改革发展的经验表明,第二、第三养老金制度的本质是财税制度,在于实施税收递延型的EET税制。EET税制改变了金融产品的税收待遇,体现了对养老产品的税收激励,旨在鼓励国民参加养老金计划的积极性。就当前而言,实施EET税制将明显减少税收收入,但是就长远而言,税收收入可以因为养老金改革、融资方式改变、长期经济增长而增加。对财税部门而言,税收减少的影响会在当下体现,显而易见,但是改革和发展带来的社会经济收益则将会滞后体现,多方呈现。因此,需要财税部门计算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账,计算长期经济发展的大账,成为有远见的“好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