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各地按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编制完善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重点建立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
5.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健全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整合完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将家庭照护者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免费培训范围。探索对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提供免费或低偿的喘息服务。支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探索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制度,重点做好特殊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二)提升居家社区养老供给能力。
1.完善居家养老政策支持。落实子女带薪陪护护理时间制度,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
2.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构建区县、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建设分布式、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县区级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连锁化大型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开展区域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市、区)登记管辖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3.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以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大力发展志愿养老服务,探索“积分养老”、“时间银行”等模式,深化社区互助式养老。
4.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中符合条件的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
5.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