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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结合

  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才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监管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条 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